個人年度中死亡生前已領取或未領取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年度中死亡之個人,其死亡前已領取之所得及截至死亡日尚未領取之所得,應分別依相關規定課徵領取部分之所得稅及未領取部分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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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暫繳申報附件送件期限為10月7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8930日 截止,採用網路申報的納稅義務人請於98107日 前將網路申報附 件寄(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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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買土地未過戶至本人名下,即轉售予第三人,所獲利益屬財產(權利)交易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土地之所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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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案款沖銷順序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逾期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稅款金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多加徵 15﹪,逾30天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另依各稅法規定應加徵滯納利息者,應納稅款和滯納金要從滯納期滿次日(一般為 第31天)稅款繳納期限屆滿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每年11日 公布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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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發揮愛心捐贈民生物資,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捐贈民生物資至莫拉克颱災受災區,營業稅課徵及開立統一發票等相關問題,仍應依稅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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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金額欄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關申報書金額欄之填報,應依申報須知第13條規定,一律計算至元為止,角 以下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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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業者暫時出租購進之機器設備,不得提列折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非以租賃為業之營利事業暫時出租待售之機器及設備,不得按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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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用試算暫繳申報須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損益試算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已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並如期於98930日前辦理申報的公司組織,得適用試算前半年所得額 以計算暫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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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之員工旅遊費用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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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其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應作為該項資 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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