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年度中死亡生前已領取或未領取所得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年度中死亡之個人,其死亡前已領取之所得及截至死亡日尚未領取之所得,應分別依相關規定課徵領取部分之所得稅及未領取部分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年度中死亡之個人,其死亡前已領取之所得及截至死亡日尚未領取之所得,應分別依相關規定課徵領取部分之所得稅及未領取部分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8年9月30日 截止,採用網路申報的納稅義務人請於98年10月7日 前將網路申報附 件寄(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逾期繳納稅款應加徵滯納金,每逾2日按稅款金額加徵1%的滯納金,最多加徵 15﹪,逾30天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另依各稅法規定應加徵滯納利息者,應納稅款和滯納金要從滯納期滿次日(一般為 第31天)稅款繳納期限屆滿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每年1月1日 公布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關申報書金額欄之填報,應依申報須知第13條規定,一律計算至元為止,角 以下免計。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損益試算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已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並如期於98年9月30日前辦理申報的公司組織,得適用試算前半年所得額 以計算暫繳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其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應作為該項資 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