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營業人於調查基準日後補開發票仍應處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
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稽徵經稽徵機關查核後才補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仍應處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
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
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得免予處罰,為稅捐稽徵法第
48條之1所明定,亦即納稅義務人有短漏稅款者,如屬業
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調查之案件,則無免罰之適用。
該 局舉例,A營業人於97年5月間銷售貨物時,並未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
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而是在97年12月稽 徵機關發函
調查後才補開統一發票,並於次月15日前向所轄稽徵機關
報繳營業稅,該營業人補開統一發票及報繳之行為,係在
稽徵機關調查後所為,所以A營業人 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
之1免罰之適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發現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發票情
事,應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方可免
予受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何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70)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