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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及產品登記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產製貨物稅條例規定之應稅貨物,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申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或產製廠商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並繳清應納稅款。



該局說明,貨物稅廠商登記,係以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數廠,應分別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廠商登記,產品登記係於開始產製應稅貨物前, 向主管稽徵機關洽編產品編號及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並檢同樣品4吋照片及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送經主管稽徵機關審查相符者,准予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未依前揭規定申請登記、變更或註銷者,除通知補辦或改正外,處新臺幣9,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貨物稅相關疑義,請儘速向管轄稽徵機關查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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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06)


發布單位:審查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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