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購商品嗣後因故解約如何辦理銷貨退回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消費者向營業人預購商品,嗣後消費者因故解約,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參照財政部80年2月22日台財稅第800666805號函釋規定,營業人銷售乘人小汽車收受訂金票據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如依雙方訂定之預約單規定,票款無法兌現,預約即失效,交易不成立,則已繳納之營業稅,可由營業人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認定扣減當期銷項稅額。是以,買受人預付訂金後於營業人發貨前因故解約,其未能檢附原統一發票,營業人仍可檢附相關資料辦理退回已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說明,營業人發生銷售退回、折讓時,應依下列規定開立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發票收執聯、扣抵聯正本,黏於原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代之。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三、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如買受人為非營業人,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外,並應取得原收執聯正本或影本。但訂有買賣合約且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收執聯。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收受訂金,嗣後因故解約,預約失效,交易不成立,其解約係於營業人發貨前,而買受人未能檢附原統一發票,營業人可出具承諾 書敘明原因,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營業稅;惟如發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 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者,勿以專案作廢方式申請將溢繳稅額轉為留抵稅額,而造成留抵稅額異常及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發布單位:審查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