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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訂定產品名稱標示為小米酒之相關規範。




(台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財政部101年3月26日發布釋令,明定製酒原料中使用小米量須達一定比例以上,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鑑於市售標示小米酒產品,有以糯米或其他米糧混釀小米之情形,為免消費者誤信,該令釋規範酒品之製酒原料,除酒麴外,全為小米,且其酒麴用量未超過製酒原料之2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純小米酒」或「純釀小米酒」;另製酒時使用小米及其他榖類原料混釀,其小米用量不低於製酒原料之 5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小米酒」。上述令釋明定自本(101)年7月1日生效,屆時如查獲於該令「發布」後出廠或輸入販售之酒品未依新規定標 示者,菸酒主管機關將依菸酒管理法第54條規定處罰。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8條之1第1項規定,已核准登記之菸酒,除產品名 稱、規格、容量、淨重或酒精成分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他因原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違者將依菸酒稅法第 16條規定處罰。該局特別籲請酒產製商自行檢視已辦理產品登記之酒品是否符合上述令釋規定,若不符合規定者,請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辦 理產品登記,以免受罰。




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 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黃鴻麟,電話:04-23051111轉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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