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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試算表不可移作申報書使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部分納稅義務人誤將「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試算表」當成申報書送交或郵寄國稅局辦理申報,因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之試算表,僅供納稅義務人核對申報資料參考,不得代替人工申報書或二維條碼申報書做為申報之用。



該 局說明,9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提供之「列印試算表」功能,目的在使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資料登錄完成後,可先核對基本資料、扶養親屬、所得 資料或列舉扣除額等各項申報資料,經核對無誤後,於報稅系統「計算及上傳」頁面點選「申報資料上傳」功能鍵,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始完成申報手續。



該 局指出,完成申報後,系統會立刻回傳「申報成功」訊息,並產生列印「收執聯」等檔案,納稅義務人可自行列印留存作為報稅憑據;免附扣()繳憑單、股利憑 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及繳稅取款委託書,但若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具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仍需列印「應檢送各項文件單據申報表」 及「附件寄送信函封面」,連同應檢送之附件,於98611日前逕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並確認系統回傳「申報成功」訊息,以維護自身權益。
(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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