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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05月16日(日報)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綜所稅申報期間可向稽徵機關查詢94年度所得資料
(2)贈與不動產與出售不動產之價金,二者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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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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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訊息














* 本局新聞
主  題綜所稅申報期間可向稽徵機關查詢94年度所得資料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95年5月1日至6月1日,5月31日適逢端午民俗節日,順延1日),可利用網際網路或親自向國稅局查詢課稅年度之所得資料,作為申報之參考。
該局說明,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期間(5月1日至6月1日)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課稅年度所得資料參考;查詢範圍係以扣繳單位或營利事業依規定於同(95)年1月底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為限。但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不包括在內。
該局指出,上揭資料提供是以戶為單位,即納稅人本人於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時,可連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所得資料一併查得;但若納稅義務人本人與配偶如有分居或特殊原因,已於95年4月20日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分開提供所得資料者,或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於94年度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均分開提供查詢;另納稅義務人94年度中成年之子女及已出養之子女,於94年12月底前辦妥出養登記者,其所得資料不予提供。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方式有下列2種:
一、網際網路查調:所得人必須取得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IC卡),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如臺灣網路認證公司核發之金融憑證)為通行碼,使用94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際網路查詢。
二、臨櫃查調:納稅義務人親自向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查詢,查調時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稽徵機關核對;如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代理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經申請人簽章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及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核驗。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國稅局將該影本留存備查。
該局呼籲,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作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漏報情事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聯絡人:資料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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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新聞
主  題贈與不動產與出售不動產之價金,二者計算方式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不動產與出售不動產後贈與價金,二者計算贈與額之方式並不相同。贈與不動產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出售不動產後贈與其價金者,則以其價金為贈與標的。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指出,甲君於92年度立約將其土地售予其次子,以協議出售價格7千餘萬元扣除土地增值稅2千餘萬元後,就餘額5千餘萬元贈與其他子女4人,並按土地公告現值3千7百餘萬元申報贈與稅。惟經該局依上揭規定,按協議之出售房地價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5千餘萬元,核課贈與稅1千6百餘萬元。甲君不服,主張該筆土地依目前土地公告現值僅3千7百餘萬元,之所以協議較高買賣價格,係因其長子在外積欠多筆債務,為償還其債務,故協議較高價格售予次子,請求以公告土地現值課徵贈與稅,申請復查。該局以贈與不動產之贈與額,土地固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甲君係以出售土地之價金贈與其子女,是以其出售不動產價金5千餘萬元為贈與標的,課徵贈與稅,於法並無不合,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因贈與不動產及贈與出售不動產之價金二者計算贈與額方式並不相同,應妥為考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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