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贈與不動產與出售不動產後贈與價金,二者計算贈與額之方式並不相同。贈與不動產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出售不動產後贈與其價金者,則以其價金為贈與標的。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指出,甲君於92年度立約將其土地售予其次子,以協議出售價格7千餘萬元扣除土地增值稅2千餘萬元後,就餘額5千餘萬元贈與其他子女4人,並按土地公告現值3千7百餘萬元申報贈與稅。惟經該局依上揭規定,按協議之出售房地價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5千餘萬元,核課贈與稅1千6百餘萬元。甲君不服,主張該筆土地依目前土地公告現值僅3千7百餘萬元,之所以協議較高買賣價格,係因其長子在外積欠多筆債務,為償還其債務,故協議較高價格售予次子,請求以公告土地現值課徵贈與稅,申請復查。該局以贈與不動產之贈與額,土地固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惟甲君係以出售土地之價金贈與其子女,是以其出售不動產價金5千餘萬元為贈與標的,課徵贈與稅,於法並無不合,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因贈與不動產及贈與出售不動產之價金二者計算贈與額方式並不相同,應妥為考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