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休旅車其行車執照所登載之用途如為自用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休旅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是否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以行車執照所登載之用途為依據,如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施行細則第26條所規定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所購買之休旅車,如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 小客車,自屬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惟依財政部75106日 台財稅第7567129號函釋規定,營業人購置9人座客貨兩用車所支付之進項稅 額,扣抵銷項稅額。是以如行車執照登載為客貨兩用車,則符合該函釋規定,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邇來該局發現仍有營業人誤以為購買休旅車所取 得之進項稅額即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深入查核後,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購買休旅車,應檢視其行車執照所登載之用途,已申報之進項憑證如有上述不得扣抵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者,除加計利息外,可免漏稅罰。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葉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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