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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進口生鮮農產品之營業人,誤將免稅發票開立應稅發票,應於年終調整補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進口生鮮農產品之營業人,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因該銷售額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若於年終未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經稽徵機關查核後,仍應補徵營業稅。



該 局說明,最近查核營業稅案件,發現甲公司歷年都以銷售進口生鮮牛肉為業,進口時均由海關代徵營業稅,但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8 條第2項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於銷售生鮮牛肉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規定,以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 額,如期辦理營業稅申報。嗣經該局查核,以甲公司實際銷售生鮮牛肉仍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買受人取得進項憑證時已扣減進項稅 額,在不變更營業稅申報書之情形下,甲公司因未於報繳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乃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核定補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進口生鮮農產品或免稅貨物,不因海關代徵營業稅,而變成銷售應稅之貨物,如仍需開立應稅發票,應即申請放棄免稅,以免遭稽徵機關補徵營業稅。



(聯絡人:中正分局陳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分 類: 賦稅
更新日期: 201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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