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乘人小汽車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賦稅》2006/12/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等之進項稅額,應如何辨別可否扣抵銷項稅額,常造成營業人之困擾,為此該局提供判斷原則供營業人參考。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支付租金等之進項稅額,應如何辨別可否扣抵銷項稅額,常造成營業人之困擾,為此該局提供判斷原則供營業人參考。
為簡化稅政,推廣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及利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財政部今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此次修正主要重點有 2部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如同一筆交易開立多張連續收銀機發票者,應以最後1張為代表號,並以總金額登錄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過季、換季商品的售價仍應內含營業稅,不論商品有無折扣或特價,店家應開立與消費者給付商品價額相同金額的統一發票。
符合條件之營業人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 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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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5點規定,業經財政部於98年4月14日 公布修正,並追溯自98年3月1日 生效。 |
營業人勿以無交易事實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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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持百貨公司、量販店等開立之二聯式發票,要求換開三聯式發票,並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因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條第5款有關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補稅處罰外,該等百貨公司、量飯店業者亦將因配合不法營業人換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提供非實際交易對象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觸犯刑法移送法辦。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因應民國100年年序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版面調整,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於98年3月18日 修正,並自98年8月1日 起生效。
國外進貨折讓未更正進口報單,長期累積留抵稅額者可申請核實退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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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若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 之營業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嗣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 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休旅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是否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以行車執照所登載之用途為依據,如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施行細則第26條所規定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上餐館用餐消費,額外給付的小費及服務費,皆是營業稅課徵範圍,營業人若屬使用發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