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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應於規定期限申報繳納營業稅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期間為每期15日截止,若於16日或17日始申報雖未逾2日尚不加徵滯納金,惟無論其為人工或電子申報,仍屬未於規定期限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 該 局說明,現行營業稅申報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除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申報外,其他營業人不論有無 銷售額,均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又依同法第5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滯納金。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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