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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委託辦理業務免徵營業稅之適用範圍

《賦稅》2008/10/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徵營業稅規 定,其範圍包含政府委託代為辦理業務者,所稱「政府」是指政府行政機關而言,其屬政府投資之公營事業及政府機關所屬商業性機構,均不包括在內,至所稱「政 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應以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之業務,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者為限。



該局說明,A市立醫療機構與甲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簽訂合約, 辦理病患照顧服務人力支援業務,該合作社誤認係受理政府委託辦理業務,可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及財政部88129日 台財稅第 881895307號函規定免徵營業稅,經查該醫療機構非屬政府行政機關,不符合前揭免徵營業稅規定,補徵營業稅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該局指 出,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該合作社所經營業務為病患服務,及 包含承攬公私立醫院病患及居家照顧等相關工作,其對象為一般病患,並非對社員銷售勞務,又市立醫療機關亦非屬政府機關,爰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籲請營業人銷售相關貨物及勞務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之權益。



(聯絡人:大同稽徵所解股長;電話25853833分機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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