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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口貨物經檢驗為不良品境外就地報廢,檢具憑證為何?
《賦稅》2008/10/1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口貨物經檢驗係不良品需在境外就地報廢,可檢具哪些證明文件,核實認列報廢損失。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5年5月29日 台財稅字第09504512460號函規定,核實認列報廢損失。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應依下列規定核實認列報廢損失:
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1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按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
二、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一)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記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記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
(聯絡人:審查一科高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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