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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營所稅,應以實際營業活動情形申報營業代號

《賦稅》2008/10/1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實際經營營業活動,依中華民國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申報行業代號。



該 局查核某軟體發行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行業別申報為同業利潤毛利率標準較低的電腦及其週邊設備批發業﹝行業代號454411﹞,惟查該 公司實際上係出版發行遊戲及套裝軟體,因成本無法勾稽,於是依軟體出版業﹝行業代號849211﹞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定其成本。



該局說明,從事軟體出版之行業,凡作業系統軟體、應用軟體、套裝軟體、遊戲軟體等出版、線上遊戲網站經營或同時從事軟體設計、複製及發行,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業別即應申報為軟體出版業﹝行業代號849211﹞。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所得稅時,所申報之行業,其行業代號應以實際營業活動為依據,以免遭調整而補稅。



(聯絡人:文山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2343833分機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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