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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者,應於執業前取得執業資格,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記帳士業務應依法取得記
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並辦理登錄,如擅自執
業,經查獲將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政府為建立記帳士制度,於93年6月2日 公布施
行記帳士法,規定嗣後記帳 士執行業務需具備記帳士或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者始得為之;依記帳士法第2
條及第35條規定,執業資格取得之途徑有二:
1、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
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2、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3年,且均有
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 向事
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但
每年至少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該局指出,近日陸續查得民眾A君等8人於 95至96年間皆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卻擔任甲、乙、丙、…等公司之
會計記帳人及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經依違反記帳士法規
定,各處罰鍰3萬元。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如未依法取得記帳士或記帳及報
稅代理業務人資格,而執行記帳士業務,屬違法之行
為,切勿以身試法,以免遭裁處罰鍰。
(聯絡人: 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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