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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者,應於執業前取得執業資格,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記帳士業務應依法取得記


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並辦理登錄,如擅自執


業,經查獲將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政府為建立記帳士制度,於9362日 公布施


行記帳士法,規定嗣後記帳 士執行業務需具備記帳士或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資格者始得為之;依記帳士法第2


條及第35條規定,執業資格取得之途徑有二:




1、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


士證書者,得充任記帳士。




2、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3年,且均有


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 向事


務所或執業場所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登錄以繼續執業,但


每年至少應完成24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該局指出,近日陸續查得民眾A君等8人於 9596年間皆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卻擔任甲、乙、丙、等公司之


會計記帳人及擅自執行記帳士業務,經依違反記帳士法規


定,各處罰鍰3萬元。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如未依法取得記帳士或記帳及報


稅代理業務人資格,而執行記帳士業務,屬違法之行


為,切勿以身試法,以免遭裁處罰鍰。




(聯絡人: 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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