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房屋開立發票,計算房地比例之房屋款應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另加5﹪ (2011/11/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期迭有營業人詢問有關出售
房地時,房屋款開立發票金額之計算方式是否有所改變,
應如何計算才合法,並詢問於銷售房地時,房屋款部分明
明已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
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並開立統一發票,為何國稅局還要補
稅?
該局說明,經稽徵機關補徵稅款之原因係營業人於核算房
地比例時,未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乘以1.05)計
算,為消弭徵納雙方間對此計算方式之爭議,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於100年6月22日修正發布
後,已明文增訂其計算公式,俾資依循。
該 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其所有之不動產(房屋及土
地)以總價2,500萬元銷售予乙,交易當年度之房屋評定
標準價格為4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800萬元,則開立發
票時房屋款部分之含稅銷售價格計算方式如
下:25,000,000×(4,000,000×1.05)÷
〔(4,000,000×1.05)+8,000,000〕=8,606,557元,此
時甲公司關於房屋款部分之發票應開立金額即為
8,606,557 元;倘甲公司於計算房地比例時,房屋評定標
準價格未乘以1.05方式計算,則其房屋款部分之含稅銷售
價格將會計算為8,333,333元,以致發票開立金 額偏低,
此時甲公司將遭國稅局予以補徵差額13,011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將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於
計算房屋銷售價格時,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
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
稅(乘以1.05)計算,以免因房屋款之發票開立金額
偏低遭受補稅,造成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中正分局黃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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