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者購買艙位再轉售取得之出口運費,核屬海運承攬運送範疇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以船務代理業者為其代理人者,代理人代收自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惟代理人兼營向國內其他船務代理業者購買艙位轉售予國內託運人而取得之出口運費業務,核屬


海運承攬運送範疇,其自國內取得之承攬運送出口運


費,應比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按5%徵收率課徵營業


稅。




該局說明,經營船務代理業之營業人,常誤將購自國內


其他船務代理業者之艙位轉售予國內託運人或承攬業


者而取得出口運費之應稅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銷售


額,致有短漏應稅銷售額之情事。該局業已運用選案查


核系統篩選查核對象,查獲補徵營業稅本稅及罰鍰合計已


2百多萬元。




該局籲請經營船務代理業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將應稅銷售額誤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之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 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可以免除處罰。若經查獲違漏情事,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 論處,除追繳所漏稅款外,並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聯絡人:松山分局周審核員;電話27183606分機604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