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信託受託人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及申報信託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


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


表及依規定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


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列單申


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


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申請編配信託扣繳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為個人者,應向該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 繳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應向法人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此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財政部 92年2月26台財稅字第0920451148號令,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不論是以信託為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亦不論受託人是個人或法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均應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 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並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


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


單,應處該受託人75百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 補報


而屆期未辦理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


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


15千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訂定信託契約前,應先了解相關的法令規定,並依規定盡義務、享權利,才能真正保障自身權益。



(聯絡人:稅務資訊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發布單位:稅務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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