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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度有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者僅能擇一列舉扣除 (2011/11/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採用列


舉扣除額申報,若於同一年度有承租房屋之租金支出與


自用住宅購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者僅能擇一適


用,不得同時列舉扣除



該 局說明,列舉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


之利息扣除,房屋必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


扶養親屬名義登記,及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


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為限。另


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


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


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


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該局指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


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應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


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


務使用,申報時應檢附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 支付租金


之付款證明及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始得列


報該項扣除額。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房屋


租金支出。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 人甲君16月承租房屋,共支付租


24萬元,下半年購買自用住宅並向金融機構借款,自用


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50萬元(房屋為甲君所有並設有戶


) ,當年度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萬元。因自用住宅


購屋借款利息支出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故得列


報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為30萬元(50萬 元-10


萬元=40萬元,大於30萬元僅得列報30萬元),另租金支


出雖有24萬元,但因每一申報戶12萬元限額之規定,僅能


列報12萬元,惟受限於自用 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


屋租金支出僅能擇一適用,故甲君應以選擇列報自用住宅


購屋借款利息支出30萬元較為有利。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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