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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頭出售房地規避特銷稅,小心補稅遭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坊間盛傳只要利用名下無任何房產的人頭買賣不動產,即使短期、多次出售房地,仍可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為杜絕炒房歪風及遏止逃漏,該局已針對無所得資力者短期買賣房地、疑似利用人頭銷售案件加強選案查核。



 
該局說明,為兼顧課稅公平及避免殃及無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 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於持有期間2年以內出售不課徵特銷稅。惟投資客一旦被查獲利用人頭於短期內買賣房地規避特銷稅,依同條例第22條第 2項規定,利用他人名義銷售房地,除補徵稅款外,另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日前查獲轄區內名下有多筆不動產之投資客甲君,於10111月間出資,以乙君及丙君的名義分別向法院拍賣取得2戶房地,再由乙君、丙君2人分別於同 年12月間出售,銷售價格各1,000萬元及400萬元,利用乙君、丙君2人各自符合1戶自住房地排除課稅之規定,意圖規避特銷稅。該局發現乙君、丙君2 人與甲君為親屬關係,該2人年紀尚輕且無相當之購屋資力;經查核房地買賣價款收付情形,查得乙君、丙君2人之購屋款項係由甲君出資,出售房屋之買賣合約書 由甲君代理簽訂且售屋款項最後確由甲君收取。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屬甲君之銷售行為,按稅率15%歸課甲君之特銷稅額各150萬元及60萬元,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為有效遏止投資客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特銷稅,該局就坊間常見之規避手法研析,已專案選查並加強查緝,以維護租稅公平。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而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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