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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業銷售流當品,應按5﹪課徵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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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典當業銷售流當品收入,係「非專屬本業收入」,其銷售額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之銷售額適用營業稅稅率為5﹪,經營「專屬本業收入」之銷售額適用營業稅稅率為2﹪;又依財政部發布之「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及典當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規定,銷售流當品收入,係屬「非專屬本業收入」,應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之典當業,銷售流當品時,應按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其售價不超過應收本息者,依法可免徵營業稅;超過部分,應按5﹪稅率計算報繳營業稅,並按應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分別填列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典當業者應審視營收性質,確依稅法規定徵免營業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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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輔導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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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作業,將加強輔導營業人利用網路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稅網路申報提供24小時收件服務,係不受上下班時間限制之便捷、安全之申報管道,節省徵納雙方申報資料整理、建檔、保管之人力與成本,可營造徵納雙贏局面。 該局指出,在輔導期間將組成聯合輔導小組負責對外宣導講習,並由各分局、稽徵所就轄內輔導對象舉辦講習會,並將講習訊息及相關資訊登載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t.gov.tw/),營業人可上網下載參考。各分局、稽徵所亦將對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而尚未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資料之營業人,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電子資料申報、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而未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資料之營業人,以及轄內一般未使用網際網路申報之營業人發函通知進行實地輔導與講解。 該局呼籲營業人善加利用該局網站提供之資訊服務,並採用網路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以提升徵納雙方之作業效率。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黃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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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未依法聲請宣告破產及繳清稅捐者應負繳納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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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清算人若違反上述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公司解散依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時,清算人對於公司欠繳之稅捐,應通知稽徵機關報明欠稅及罰鍰數額,稽徵機關應於清算人通知後依限報明其數額,依法受償。如公司解散清算時尚有財產,清算人未依法通知稽徵機關報明欠稅及罰鍰數額,或雖經稽徵機關報明數額而未就公司之財產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及罰鍰,即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之義務。 該局指出,公司於解散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及欠稅時,清算人即應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並將其事務移交破產管理人,其職務即為終了,清算人應不發生負責清繳稅捐之問題。是以,清算人如未依公司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而又未依法按稅捐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者,即應負繳清稅捐之義務。 該局提醒公司組織之納稅義務人,公司如遇解散情事,應確依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完成清算程序,法人人格始歸消滅。 (聯絡人:徵收科謝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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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入貸款項相關利息之核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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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又如有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無法查明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該局指出,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銀行借款5,000餘萬元及利息支出200餘萬元,經查該公司93年度帳列有其他應收款630餘萬元,其中620萬元原係存出保證金,但因存出保證金事由已不存在,該公司轉列為其他應收款,惟遲未將該款項收回用以償還借款或存放銀行孳息,實質應屬貸出款項,遂依前揭規定按平均借款利率調減利息支出20餘萬元,並予以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借、貸款項收取利息或支付利息,應確依稅法相關規定列帳及申報,以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審查一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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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底前回報扣(免)繳及股利憑單異常退查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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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資料媒體申報異常案件,已陸續通知申報單位依限補正。請申報單位於接獲退查通知後,儘速於95年3月底前回報所轄分局、稽徵所。 該局說明,本年度媒體申報異常退查案件,大多數係申報單位使用自行設計程式,未依規定於申報前(每年12月底)將媒體檔案移送所轄稽徵機關測試,或未依「綜合所得稅資料電子申報作業要點」規定建檔,而於申報資料經審核後,發現異常情形,尤以外僑或大陸地區人民無統一證號,須改採人工申報及所得資料檔之檔案編號流水號重覆情形為甚。 該局指出,申報單位如未依限補送人工申報憑單,或未依限回報正確之媒體檔案,稽徵機關將無法於4月底前完成所得檔釐正作業,進而嚴重影響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資料之正確性。對未按實申報之營利事業、扣繳單位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收到退查通知之申報單位,儘速依限查明釐正後回報所轄分局、稽徵所,以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聯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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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提前辦理94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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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可否提前辦理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所得稅法既已明定辦理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自應依法於申報期間內受理申報。 該局指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除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或於年度中死亡且未遺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配偶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外,現行尚無提前辦理結算申報之規定。 該局提醒因出國或其他情事,無法自行辦理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委由親朋好友、會計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代辦申報或自行採用網路報稅;如具雙重國籍身分之納稅義務人,因兩國之結算申報期間不同,涉及抵稅問題,亦應依我國稅法規定,於5月份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辦理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 (連絡人:資料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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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之扣繳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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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新設立之事業或機關團體的會計或出納人員,詢問有關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事涉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的權益,特予說明如下: 一、薪資所得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一種適用: 1.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可在該局網站(網址:www.ntat.gov.tw)檔案下載/95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下載〉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10%。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薪資給付額扣取20%。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 二、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薪資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免)繳事宜,以維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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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月記帳代理業者專業訓練開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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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95年度3、4月專業訓練開始了。相關專業訓練機構名單、網址、聯絡人、聯絡電話及開課地點資料,已公布於該局網站(網址:www.ntat.gov.tw)/最新消息/稅務新訊/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專區,民眾可自行上網查詢,或直接電話洽詢開課單位。 該局說明,目前該局已核准11家專業訓練機構辦理開課事宜,業者應把握開課時機,儘早完成本年度指定之40小時訓練時數,並特別注意,招生簡章中是否有註明國稅局核備文號;另外,專業訓練機構絕對不會是補習班,且不會是記帳士考證班,如有假藉專業訓練機構名義,公開招生者,歡迎提出檢舉。該局提醒業者,應慎選訓練機構及課程,以避免影響明年度繼續執業資格。 該局指出,預訂於95年3月、4月開課之訓練機構有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稅務會計教育基金會等五家。 該局呼籲相關業者,如有關登錄作業、訓練課程等疑義,請利用服務電話:(02)23113711,分機:2111至2127查詢。 (聯絡人:資料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899分機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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