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新聞 |
主 題 |
稅捐文書依法公示送達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文書無從送達,經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時,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得為公示送達。而稅單一經依法公示送達,即發生送達之效力,事後納稅義務人尚難主張為公示送達期間身在國外,而阻其效力。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未依規定申報91年度綜合所得稅,經該局核定補稅並處以罰鍰,並將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寄送其戶籍地,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該局調閱甲君戶籍資料,仍設籍於原址,乃依法公示送達,並於滯納期滿後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甲君於事後主張其於公示送達期間身在國外,申請免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經查甲君於該局寄送繳款書期間尚在國內,且戶籍仍設於該址,雖其於登報公告期間在國外,惟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其稅單已經合法送達,自不得免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是以,仍促請其儘速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繳清欠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切勿任意以查無此人、遷移不明等理由退回稽徵機關所發各種文書;收到稅額繳款書應依限繳納,如有疑義可洽稽徵機關查對更正,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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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會資訊 |
主 題 |
網路交易(網拍)稅務講習會 |
詳細內容 |
營業稅申報實務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實務 綜合所得稅所得稅申報實務 |
場次資訊 |
第1場 時間:95年03月28日13時50分~95年03月28日17時00分 場地:臺北市國稅局(台北市中華路1段2號)15樓禮堂。 報名方式:免報名 |
參加對象 |
利用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廣告服務資訊提供金融匯兌虛擬商城市場情報與育樂節目販售者 |
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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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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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習會資訊 |
主 題 |
最低稅負制講習(因相關之施行細則、稽徵作業程序及書表格式等,正由財政部研訂中,本局預訂於8月下旬開始辦理講習會) |
詳細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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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次資訊 |
第1場 時間:95年08月31日09時00分~95年08月31日12時00分 場地:15樓禮堂 報名方式:線上報名 |
參加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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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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