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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網路上又再流傳公益彩券中獎獎金重複課稅的錯誤訊息,特再次就相關課稅規定予以說明澄清。 該局說明,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發行之公益彩券,其中獎獎金之課稅方式,因中獎人為個人或營利事業,分別按下列規定課稅: 一、中獎人為個人: 其取得之獎金,每聯(組、注)獎金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稅款;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不再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已扣繳稅款亦不得扣抵其全年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二、中獎人為營利事業: 營利事業向經銷商購買公益彩券,應取得經銷商出具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彩券名稱、號碼、數量、單價、經銷商名稱、經銷證號碼、地址、統一編號、日期並經蓋章之證明。其購入彩券中獎部分,除按上揭規定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外,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其中獎收入減除中獎獎聯購入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未中獎獎聯之購入成本費用,如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需,依法則不得列為費用。 該局呼籲公益彩券之扣繳意義務人及中獎人,應就中獎獎金確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或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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