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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民眾卡玫基及鳳凰颱風災害損失30日內報備勘驗

《賦稅》2008/8/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日前卡玫基及鳳凰颱風接連來襲


對部分地區造成災害,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


稅等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


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


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


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


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


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 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


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


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


者,得由國稅局 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


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 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


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


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 災害致無法


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


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


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 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


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


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 失清單及相關證


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


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國稅局查明確因災


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 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


個月。




該局指出,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


/稅務書表下載點選參考使用。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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