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民眾卡玫基及鳳凰颱風災害損失30日內報備勘驗
《賦稅》2008/8/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日前卡玫基及鳳凰颱風接連來襲
對部分地區造成災害,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
稅等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
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
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
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
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
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 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
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
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
者,得由國稅局 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
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
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 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
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
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 災害致無法
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
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
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 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
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
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檢具損 失清單及相關證
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
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另國稅局查明確因災
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 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
個月。
該局指出,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at.gov.tw
)/稅務書表下載點選參考使用。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