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收回緩課股票,股東所得計算疑義?
《賦稅》2008/8/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取得
符合88年12月31日 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緩課股
票,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如減資日股票面額高於
上市、上櫃公司收盤價格或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每股資產
淨值,其所得總額該如何計算?
該 局說明,公司辦理減資收回符合88年12月31日 修正前促進
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之緩課股票,核屬股票轉
讓性質,應歸課減資當年度之股東所 得稅。前項股票於計算
所得稅時,屬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於97
年1月9日 同條例第19條之4修正公布施行前確定之案件,按面
額計算所得 額,至未確定案件及修法後案件,若屬上市、上
櫃公司股票,則依減資日之收盤價格與面額從低計算所得
額,若屬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則依減資日公司股票之
每股資產淨值與面額從低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A上市公司於85年間辦理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因符
合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規定,發行緩課 股票,每
股面額10元,該公司於97年7月1日 為彌補虧損,辦理減資收
回該緩課股票,減資當日該公司股票收盤價為3.5元,甲股東
持有該公司1萬股股票, 扣報繳單位在填報緩課股票轉讓所
得申報憑單時,「轉讓單價」欄應填列減資當日收盤價格3.5
元、「票面總金額」欄應填列10萬元、「轉讓總價額」欄,
應填 列35,000元;而「所得申報金額」欄則從低填列35,000
元;公司股東則應將此筆營利所得35,000元,併入97年度綜
合所得稅總額辦理結算申 報。
該局指出,公司為彌補虧損辦理減資收回符合88年12月31日
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之緩課股票,
於97年1月9日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4修正公布施行後,
已不再按面額計算所得額,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
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 李股長 電話:23042270轉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