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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收回緩課股票,股東所得計算疑義?

《賦稅》2008/8/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個人取得


符合881231日 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緩課股


票,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如減資日股票面額高於


上市、上櫃公司收盤價格或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每股資產


淨值,其所得總額該如何計算?




該 局說明,公司辦理減資收回符合881231日 修正前促進


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之緩課股票,核屬股票轉


讓性質,應歸課減資當年度之股東所 得稅。前項股票於計算


所得稅時,屬分配86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盈餘或股利者,於97


19日 同條例第19條之4修正公布施行前確定之案件,按面


額計算所得 額,至未確定案件及修法後案件,若屬上市、上


櫃公司股票,則依減資日之收盤價格與面額從低計算所得


額,若屬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則依減資日公司股票之


每股資產淨值與面額從低計算所得額。




該局舉例,A上市公司於85年間辦理未分配盈餘轉增資,因符


合行為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規定,發行緩課 股票,每


股面額10元,該公司於9771日 為彌補虧損,辦理減資收


回該緩課股票,減資當日該公司股票收盤價為3.5元,甲股東


持有該公司1萬股股票, 扣報繳單位在填報緩課股票轉讓所


得申報憑單時,「轉讓單價」欄應填列減資當日收盤價格3.5


元、「票面總金額」欄應填列10萬元、「轉讓總價額」欄,


應填 列35,000元;而「所得申報金額」欄則從低填列35,000


元;公司股東則應將此筆營利所得35,000元,併入97年度綜


合所得稅總額辦理結算申 報。




該局指出,公司為彌補虧損辦理減資收回符合881231


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之緩課股票,


9719日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4修正公布施行後,


已不再按面額計算所得額,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


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 李股長 電話:23042270轉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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