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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公司與綜合大樓管理公司銷售勞務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予大樓管理委員會

《賦稅》2009/1/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保全公司與綜合大樓管理公司銷售勞務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予大樓管理委員會,以免經稽機關查獲補稅送罰。



該 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6條及第23條規定,營業人銷售勞務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同法35條規定辦理報繳營業稅。保全物業管理公 司承攬社區保全或大樓清潔等業務,係屬銷售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邇來查獲該等公司有未據實開立統一發票情事,除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 依相關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承攬保全或大樓清潔業務等之營利事業,應主動於收取大樓保全或清潔費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相關稅賦,避免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補稅及裁處罰鍰之處分。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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