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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親屬實際扶養未滿1年仍按1年扣除免稅額

《賦稅》2009/1/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若於971231日 出生,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時,該子女免稅額可否全額認列?
該 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


稅義務人如有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扶養條件之同居親屬,即可列報該受扶養親屬免稅額,至於在課稅年度內實際扶養期間是否屆 滿1年,並非核計免稅額之要件,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如於971231日 出生,則985月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該子女之免稅額仍按1年之免稅額核 計。



該局指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年滿70歲【民國27年(含該年)以前出生】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為115,500元,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本人、配偶,每人免稅額為77,000元。



該 局進一步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73,000萬元、有配偶者扣除146,000元,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的個人有薪資所得者, 每人可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0,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100,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 扣除100,000元;另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専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由每戶改為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専校及五 專前三年及已接愛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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