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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租金給付時應按規定扣繳及申報

《賦稅》2009/1/20

財政部臺北市國說局表示,9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已開始申報(截止日期至9822日 ),各營利 事業及機關團體等單位,對於97年度給付之薪資、租金、執行業務、權利金等各類所得,應全面加以檢視帳簿憑證等相關資料,是否有未依稅法規定辦理扣繳者。 如發現確有短漏扣繳稅款情事,即應儘速按稅捐稽徵法自動補報規定辦理。



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在辦理扣繳檢查時,發現為數不少扣繳單位,尤其 是小規模營利事業,在給付員工薪資或房東租金時,未依規定扣取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例如:冰果店、早餐店、麵食館、自助餐等營業人,因其營業性質及經營 規模狹小,帳務簡單,並無專人或委託他人辦理稅務事宜,致因不諳稅法之扣繳規定而造成違章,引起徵納雙方爭議及困擾。



該局指出,小規模營業人向中 華民國境內之房東承租房屋作為營業使用,每月給付租金時必須先按10﹪扣取稅款,於次月10日前向公庫繳納,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免)繳憑單。該局籲 請小規模營業人注意,除應於營業前申請設立登記外,亦應同時瞭解相關扣繳規定,以為自身權益。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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