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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國外投資損失,必須提示實際營運之被投資公司減資或解散清算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除應
有被投資事業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外,尚應以實現為限;
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 折減者,不
予認定,倘被投資事業減資前之每股淨值,仍較原投資時
每股淨值為高,即不符合投資損失認定之規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投資損失達3千萬餘元,經查核其所
列報之投資損失,係其100%轉投資設籍於英屬維京群島
(B.V.I)之乙公司,甲 公司雖提示該被投資之乙公司辦理
減資文件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備函供核,惟乙公司
減資前之每股淨值仍較甲公司原投資時每股淨值為高,並
無實質之投資損 失。又經深入查核,乙公司減資彌補虧
損原因係其轉投資大陸之丙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所致,甲公
司無法提供轉投資之乙公司再轉投資大陸丙公司之具體減
資等相關證 明文件,爰剔除甲公司所列報之投資損失3千
萬餘元。
該局指出,公司認列國外投資損失,必須證明實際營運
之被投資公司有減資彌補虧損或解散清算情 形發生,
並檢附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相關法令規定及當地政府之核
准文件,暨減資或解散清算等相關投資損失之會計師簽
證報告,始可認列國外投資損失。
(聯絡人:審查一科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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