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認列國外投資損失,必須提示實際營運之被投資公司減資或解散清算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除應


有被投資事業減資或清算證明文件外,尚應以實現為限;


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 折減者,不


予認定,倘被投資事業減資前之每股淨值,仍較原投資時


每股淨值為高,即不符合投資損失認定之規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 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時,發現該公司列報投資損失達3千萬餘元,經查核其所


列報之投資損失,係其100%轉投資設籍於英屬維京群島


(B.V.I)之乙公司,甲 公司雖提示該被投資之乙公司辦理


減資文件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備函供核,惟乙公司


減資前之每股淨值仍較甲公司原投資時每股淨值為高,並


無實質之投資損 失。又經深入查核,乙公司減資彌補虧


損原因係其轉投資大陸之丙公司減資彌補虧損所致,甲公


司無法提供轉投資之乙公司再轉投資大陸丙公司之具體減


資等相關證 明文件,爰剔除甲公司所列報之投資損失3


萬餘元。




該局指出,公司認列國外投資損失,必須證明實際營運


之被投資公司有減資彌補虧損或解散清算情 形發生,


並檢附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相關法令規定及當地政府之核


准文件,暨減資或解散清算等相關投資損失之會計師簽


證報告,始可認列國外投資損失。




 (聯絡人:審查一科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佘方芳 的頭像
    佘方芳

    fangfan490831的部落格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