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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自


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應按所購置不動產之時


價或其他財產之資金,以贈與論課徵贈與 稅;惟此類以


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之案件,納稅義務人如係未辦理申報被


查獲者,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


報,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並 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審理納稅義務人甲君贈與稅行政救濟案件,甲君將出


售土地所得部分款項500萬元轉以其弟名義申購債券基


金,未申報贈與稅, 經該局查獲 通知甲 君於期限內申


報,乃依法課徵贈與稅。甲君復查申請主張系爭款項係請


其弟代為投資,惟贖回申購基金之款項迄未轉回甲君名


義,又主張係委託其 弟投資,惟甲君已有個人帳戶作為


投資之用,僅提示一張投資資金變動及損益明細表供參


外,並未提示任何相關委託投資之事證,尚無法證實所稱


為實,仍予以駁 回。




該局指出,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就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論究上開「以贈與論」之行政救


濟案件,稽徵機關如已採據符合規定 「財產之移動」


要件資料,即足以依法課稅,但非謂納稅義務人不得反


證,如提出足以推翻課稅要件之反證,如前揭甲君就主


張「代為投資」或「委託投資」乙節提 出具體證明,


經審酌其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認定甲君之主


張為實,自不應課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 23113711分機1906




請點選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201_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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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佘方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