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政治獻金列舉扣除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


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捐贈政治獻金,其開立之


捐贈收據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


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


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個人


對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可於申報所得稅


時,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


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捐贈總


額 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另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


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上述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


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 體捐


贈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欲對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


捐贈政治獻金者,應妥善保存相關收據正本,並在政治獻


金法規定之限額內列報綜合所得稅政治獻金捐贈扣 除


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信義分局郭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發布單位:信義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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