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另一方為外僑,合併申報所得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繼續在臺居住者,應依所得稅法第 71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一方為外僑時,可自行選擇以外僑為納稅義務人並 向其居留地址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或以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向其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不論選擇何種申報方式,夫妻均應合併申報填寫一張申報書。




該 局指出,外僑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可選擇依上揭規定與具我國國民身分之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規定採就源扣繳 方式課徵所得稅。如外僑選擇就源扣繳方式,其所得不需併入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該局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申報及納稅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 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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