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出售土地及房屋所得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出售土地之所得,可免


徵綜合所得稅但出售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


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


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


結算申報。所謂「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


之認定,應由納稅義務人提示買進及賣出該房地之買賣契


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 紀錄或另有收付價


款之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分別提示買賣時房


屋、土地之個別價格,以憑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


失。




又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之取得 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


額,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土地、房屋之個別價格


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


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 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


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至於外僑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


個人,則按所得額的20%扣繳率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近年來房市熱 絡,許多外僑將持有之不動產


出售後,漏未申報此部份之所得,而遭稽徵機關補稅。為


維護自身權益,減少徵納雙方困擾,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


關法令規定。




(聯 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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