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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出售土地及房屋所得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僑出售土地之所得,可免
徵綜合所得稅。但出售房屋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
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僑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
人,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
本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
結算申報。所謂「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
之認定,應由納稅義務人提示買進及賣出該房地之買賣契
約書,且該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 紀錄或另有收付價
款之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分別提示買賣時房
屋、土地之個別價格,以憑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
失。
又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之取得 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
額,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土地、房屋之個別價格
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
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 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
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至於外僑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
個人,則按所得額的20%扣繳率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近年來房市熱 絡,許多外僑將持有之不動產
出售後,漏未申報此部份之所得,而遭稽徵機關補稅。為
維護自身權益,減少徵納雙方困擾,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相
關法令規定。
(聯 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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