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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10月22日(週報)本局新聞
主  題 夫妻離婚列報扶養子女,應先以書面協議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後申報扶養未成年或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就如何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應由雙方個別提出實際扶養事實證據作為核認依據。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函釋規定,離婚者關於當年度扶養親屬寬減額(現行法為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又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非僅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尚包括子女之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而言。故離婚夫妻雙方未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為協議,其稅捐優惠應以受扶養子女究係與其父或母同居一家,並實際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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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09月28日(日報)本局新聞
主  題 94年度綜所稅申報第1批退稅案件,已完成退稅作業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依申報方式及時間分三批次辦理,納稅義務人採用網路申報及95年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列為第1批退稅,已於95年7月31日完成退稅作業,另95年5月11日以後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及申報自繳交查後退稅案件,將分別於95年10月底及96年2月底辦理退稅。
該局說明,臺北市轄區內9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採用「存款帳戶劃撥退稅」有11萬6千9百餘件,金額32億8千8百餘萬元,已於95年7月31日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存款帳戶;採用「憑單退稅」有1萬6千4百餘件,金額3億8千餘萬元,本批次退稅憑單有效期限至95年9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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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5年09月25日(週報)本局新聞
主  題 自88/1/1日起取得之股利,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自88年1月1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指出,兩稅合一制實施後,股東獲配股利中公司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得用以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股利已無重複申報課稅情事。故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惟因兩稅合一制係自87年度起實施,公司需至88年度分配其87年度之盈餘時,始可將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分配予股東,用以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額。故所得稅法第17條之3明定,自88年1月1日起,股東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而自88年1月1日起可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範圍為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以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之股利,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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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民國95年09月11日(日報)
主  題 95年起實施最低稅負制對個人之影響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低稅負制係為使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稅負或甚至不用繳稅的公司及高所得個人,都能繳納最基本稅額的一種稅制,目的在於使有能力納稅者,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度。
該局說明,自95年起實施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為目的之立法。個人的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600萬元以後,按20%計算之金額。所謂「基本所得額」乃指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項目金額後之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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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
民國95年09月10日(週報)
主  題 夫妻離婚採分開申報綜所稅,應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於年度中協議兩願離婚者,應於離婚年度內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始可選擇分開申報,否則仍應辦理合併申報;如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又未合併申報,將因違反夫妻應合併申報之相關規定而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另按財政部函釋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生效要件之一,離婚生效日期自登記日起算,故有關兩願離婚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至於裁判離婚者,應以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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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新聞民國95年09月10日(週報)
主  題 申報綜所稅應據實將扶養親屬之所得合併繳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列報扶養親屬時,應將受扶養親屬之各項所得合併申報繳稅,倘漏報其所得,除依法補稅外,尚須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於查核綜合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有些納稅義務人雖申報符合扶養規定之父母、子女或其他親屬之免稅額,卻未將扶養親屬之銀行利息、投資股票之股利或盈餘及打工之薪資等所得合併申報,以致漏報所得,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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