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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轉讓後,買受人未辦理過戶登記,原車主(出賣人)如何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
答案:
一、應備證件:
1.車主身份證件:
(1)個人名義: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2) 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B: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影本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公司、行號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正本或核發之登記證明書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B: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影本或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影本,及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4) 以執行業務者名義(如律師、會計師……):該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
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2.印章。
3.刊登催告買受人過戶啟事之完整報紙一份或郵局送達之存證信函。
二、規費:免費。
三、注意事項:
1.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或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凡於繳納上述稅費後之一個月內申辦者,請攜帶當期收據。
2.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須送達),逾七日後,如買受人仍不辦 理過戶登記,即由原車主(出賣人)辦理不過戶註銷登記手續。
3.僅限自用小型車及機車得辦理此項業務。
4.不過戶註銷不得越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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