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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5年05月29日(日報)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行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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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訊息














* 本局新聞
主  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行檢附之文件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在本(95)年6月1日晚上7時截止收件,(網路申報者至午夜12時收檔),納稅義務人採用人工、二維條碼申報,如有應行檢附之證明文件,應併同申報書寄(送)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就近送至各國稅局收件處代收;至採用網路申報者,有應行檢附之證明文件,亦應於95年6月12日(6月10日適逢例假日順延)寄(送)至國稅局收件。
該局說明,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彙整如下:
一、免稅額部分:
(一)扶養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之直系尊親屬: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身分證已換發新版(無職業欄記載)者,可檢附其服務機構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的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扶養年滿20歲之子女,或本人、配偶年滿20歲之同胞兄弟姊妹:如在校就學,應檢附當年度繳納學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等(國外留學證明需自行節譯中文);如為身心殘障者,應檢附醫師證明,或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如為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公立醫院證明或村里長證明。
(三)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有家長家屬關係而同居一戶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2.非同戶籍惟同居一家者:村里長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3.無謀生能力者,須附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二、扣除額部分:
(一)捐贈:1.現金捐贈:取得受贈單位書有捐贈人資料、捐贈日期、捐贈金額之捐贈收據正本或受贈證明函。2.實物捐贈:受贈單位書有捐贈人資料、捐贈日期、捐贈金額之捐贈收據正本或受贈證明函等;以土地或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的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應另檢附購入該捐贈土地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的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94年7月8日以後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應另檢附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以具文化資產價值之文物、古蹟捐贈政府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該文物、古蹟之價值證明。
(二)保險費:須檢附保險費繳納收據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三)醫藥及生育費:填具就醫者姓名之收據正本。但1.收據未具抬頭僅填病歷卡號碼者,應檢附掛號證影本。2.收據正本遺失時,憑原醫療單位開立之收據存根聯影本,並註明「影本與正本無異」之字樣及負責人之蓋章證明。收據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
(四)災害損失:須檢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
(五)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1.金融機構之利息單據(收據或證明)正本,該繳息收據(或證明)上應填具借款人姓名、房屋所有權人姓名、房屋之坐落地址,及註明係自用住宅購屋借款,並於其上加蓋印章。2.若房屋坐落地址與申報戶籍地址不同時,應另附戶籍資料。
(六)房屋租金支出:1.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2.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3.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七)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稽徵機關核發之財產交易損失證明單或有關證明損失的文據。
(八)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九)殘障特別扣除額:1.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2.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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