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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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之擔保品須符合易於變價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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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遭稅捐稽徵機關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限者,如未繳清全部欠稅及罰款,或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無法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滯納贈與稅遭該局依規定報請限制出境,甲君申請以其持有未上市、未上櫃公司之股票作為解除出境限制之擔保品,該局以該提供擔保之股票,發行公司行業特殊,又無公開市場可供變價,一般人購買意願不高,流動性有限,不符合稅捐稽徵法易於變價之規定,否准其申請;納稅義務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其提供之擔保品不符合稅捐稽徵法規定相當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為由,判決敗訴。 該局強調,欠稅遭限制出境者,如申請提供相當於擔保稅款之擔保品,應以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始符合規定。特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科謝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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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刷卡消費應索取統一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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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消費者以信用卡刷卡消費應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信用卡交易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消費者以信用卡刷卡消費已十分普遍,各信用卡發卡機構也以各式贈品與紅利點數優惠來鼓勵消費者使用信用卡消費,惟有許多消費者反映,信用卡特約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之情形頗為嚴重,是以,該局將加強查核,以防杜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指出,營業人所定之售價應內含營業稅款,且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亦規範,特約商不得將信用卡手續費轉嫁與持卡人負擔,故營業人不得以索取統一發票要加收5%的營業稅,作為漏開發票的理由而逃漏營業稅。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法按銷售價格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稅捐,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情事,將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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