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勞務費,依規定應於給付該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但買受人為依一般稅額計算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該局指出,甲公司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3億餘元之國外技術服務費,經查該公司係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特種稅額計算規定之營業人,而未依規定就其給付之國外技術服務費按5%稅率報繳營業稅,遂核定補徵營業稅1仟餘萬元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給付國外勞務費者,應確實依上揭規定報繳營業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 稽核科曹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