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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漏未代徵證券交易稅,當心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不論有無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證券買受人(代徵 人)仍應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說明,該局日前查核贈與稅案件時,連帶查獲股票買賣之 代徵人漏未代徵證券交易稅情形:A君以每股成交價格10元出售甲公司股票600,000股給B君,成交總價額6,000,000元,B君隨即以每股12元 價格出售該批股票予C君,成交總價額7,200,000元,該批股票最後直接由A君過戶給C君。惟查前揭交易係屬二次證券交易行為,應由B君和C君代徵繳 納證券交易稅。該案經查A君出售股票給B君時,B君未依法按交易成交價格依稅率千分之三代徵證券交易稅18,000元,該局除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 規定,對B君補徵稅額18,000元外,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依規定代徵並如期繳納證 券交易稅,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或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處罰而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分 網: 賦稅
更新日期: 201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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