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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第三點(核定本)


  因檢舉人之檢舉而查獲賄選案件,依下列規定給與檢舉獎金:


  (一)查獲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二)查獲立法院立法委員、正、副院長、直轄市市長或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查獲直轄市議員、縣(市)長或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查獲縣(市)議員候選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五)查獲農會或漁會理事、監事、理事長候選人賄選或總幹事候聘人行賄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新臺幣二百萬元。


  (六)查獲前五款候選人或候聘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立競選辦事處之負責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七)查獲前六款以外之人賄選者,每一檢舉案件給與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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