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訂金時請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如於交貨前有預收訂金情形,應依已收款金額開立統一


發票,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邇來接獲民眾檢舉,部分營業人於交易時先


收取訂金,卻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此一現象尤以裝潢


工程、傢俱業者最為普遍,營業人雖表示將於交易全部


完成時合併開立統一發票,惟此種作為已經違反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該局說明,按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


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


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


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


免用統一發票。未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短漏報銷


售額者,依同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除處110


罰鍰 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遭受停止營業


處分。

該局強調,除針對上開行為加強查緝外,另呼籲民眾


消費購物於付款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如營業人


拒不開立統一發票,則請檢附相關交易資料向營業人


設籍地址轄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出檢舉。


資料來源: 2009/04/0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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