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核算99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99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900505580號令)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下列標準(金額以新臺幣為單位)計算其98年度收入額。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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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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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建築師:按工程營繕資料記載之工程造價金額4.5%計算。但承接政府或公有機構之設計、繪圖、監造之報酬,應分別調查按實計算。 | |
四、 | 助產人員(助產師及助產士):按接生人數每人在直轄市及市2,800元,在縣2,200元。但屬全民健康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醫療費用者,應依中央健康保險局通報資料計算其收入額。 | |
五、 地政士:按承辦案件之性質,每件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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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著作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 ||
七、 經紀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 ||
八、 藥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 ||
九、 中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 ||
十、 西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 ||
十一、 獸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 ||
十二、 醫事檢驗師(生):依查得資料核計。 | ||
十三、 工匠:依查得資料核計。 | ||
十四、 表演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 ||
十五、 節目製作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 ||
十六、 命理卜卦:依查得資料核計。 | ||
十七、 書畫家、版畫家:依查得資料核計。 | ||
十八、 技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 ||
十九、 引水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 ||
二十、 程式設計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 ||
二十一、 精算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 ||
二十二、 商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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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專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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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仲裁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 ||
二十五、 |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或未具會計師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者:適用會計師收入標準計算;其代為記帳者,不論書面審核或查帳案件,每家每月在直轄市及市2,500元,在縣2,000元。 | |
二十六、 | 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者:適用律師收入標準計算;其僅代撰書狀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5,000元,在縣4,500元。 | |
二十七、 | 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適用建築師收入標準計算。 | |
二十八、 | 未具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適用地政士收入標準計算。 | |
二十九、 | 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5,000元,在縣4,500元。 | |
三十、 | 公共安全檢查人員:依查得資料核計。 | |
三十一、 | 依公證法規定之民間公證人:依公證法第5章規定標準核計。 | |
三十二、 | 不動產估價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 |
三十三、 | 物理治療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 |
三十四、 | 職能治療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 |
三十五、 | 營養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 |
三十六、 | 心理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 |
三十七、 | 受委託代辦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續租、過戶及繼承等申請者:每件在直轄市及市1,500元,在縣1,200元。 |
附註︰
- 自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取得之收入,得依扣繳資料核計。
- 執行業務者辦理案件所屬地區在準用直轄市之縣者,其 收入標準按縣計算;在縣偏僻地區者,除收入標準依查得資料核計者外,收入標準按縣之8折計算,至偏僻地區範圍,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臺北縣、臺中 縣、臺南縣及高雄縣自99年12月25日起改制直轄市,改制後上開地區案件,其收入標準仍按改制前計算。
- 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
- 地政士執行業務收費計算應以「件」為單位,所稱「件」,原則上以地政事務所收文一案為準,再依下列規定計算:
- 依登記標的物分別計件:包括房屋及基地之登記,實務上,有合為一案送件者,有分開各一送件者,均視為一案,其「件」數之計算如第4款。
- 依登記性質分別計算:例如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則應就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分別計算。
- 依委託人人數分別計件:以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之人數計算,不得將雙方人數合併計算。但如係共有物之登記,雖有數名共有人,仍以1件計算,且已按標的物分別計件者,即不再依委託人人數計件。
- 同一收文案有多筆土地或多棟房屋者,以土地1筆為1件或房屋1棟為1件計算;另每增加土地1筆或房屋1棟,則加計25%,加計部分以加計至200%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