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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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師: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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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師: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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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助產人員(助產師及助產士):31%。
但全民健康保險收入為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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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政士: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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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著作人:按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減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免稅額後之30%,但屬自行出版者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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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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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險經紀人:26%
| (二) 一般經紀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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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藥師:20%。但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為92%;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已區分藥費收入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者,藥費收入為100%,藥事服務費收入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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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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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0.78元。
| (二)
| 掛號費收入:78﹪
| (三)
|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 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 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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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西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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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0.78元。
| (二)
| 掛號費收入:78%
| (三)
|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 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 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1) 內科:40% (2) 外科:45% (3) 牙科:40% (4) 眼科:40% (5) 耳鼻喉科:40% (6) 婦產科:45% (7) 小兒科:40% (8) 精神病科︰46% (9) 皮膚科:40% (10) 家庭醫學科:40% (11) 骨科:45% (12) 其他科別: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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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西醫師在醫療機構駐診,駐診收入係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20%必要費用。
| (五)
| 診所與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第1款至第3款減除必要費用。
| (六)
| 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35%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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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獸醫師:醫療貓狗者32%,其他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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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醫事檢驗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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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0.78元。
| (二)
| 掛號費收入:78%
| (三)
|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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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工匠:工資收入20%,工料收入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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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表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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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演員:45%
| (二)
| 歌手:45%
| (三)
| 模特兒:45%
| (四)
| 節目主持人:45%
| (五)
| 舞蹈表演人:45%
| (六)
| 相聲表演人:45%
| (七)
| 特技表演人:45%
| (八)
| 樂器表演人:45%
| (九)
| 魔術表演人:45%
| (十)
| 其他表演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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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節目製作人:各項費用全部由製作人負擔者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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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命理卜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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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書畫家、版畫家: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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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技師: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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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引水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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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程式設計師: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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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精算師: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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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 商標代理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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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專利代理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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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仲裁人,依仲裁法規定辦理仲裁業務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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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或未具會計師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或代為記帳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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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者: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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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 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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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
| 未具地政士資格,辦理土地登記等業務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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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
| 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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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 公共安全檢查人員: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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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 依公證法規定之民間公證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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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 不動產估價師: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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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 物理治療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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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0.78元
| (二)
| 掛號費收入:78%
| (三)
|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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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
| 職能治療師: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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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保險對象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0.78元
| (二)
| 掛號費收入:78%
| (三)
|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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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 營養師: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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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
| 心理師: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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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
| 受委託代辦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承租、續租、過戶及繼承等申請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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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相近業別之費用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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