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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1項規定,


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


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 實認定;


其未申報或已申報但未能提出計算所得之證明文件者,稽


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上開標準,依同條第2


項規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 度實際經濟情


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財政部指出,近來部分地區受縣市升格題材、公共設施及


重大交通建設持續推動、整體生活機能改善等因素影響,


房價不斷提升,部分地區則因無重大改變而房價持平,同


一直轄市或縣()不同地區之交易價格上漲幅度不一,例


如新北市之板橋區具臺北縣升格為直轄市及新板特區等題


材,房屋交易價格上漲幅度相對較大,爰將新北市出售房


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分為4級,按28%至9%訂定,使地


區分類細緻化,適度反映地區差異性,以趨近房屋交易實


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維護租稅公平正義及符合量能課稅,


發揮所得稅改善所得分配,縮小貧富差距之功能,向為該


部秉持之重要租稅原則。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核實課徵


房屋交易之所得稅,除請各地區國稅局詳予調查據以擬訂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對於部分房屋交易價格上漲幅度較大


地區,覈實調整所得標準17個百分點不等


(例如新北市


之板橋、永和及新店區等3區繼99年度調增5個百分點


後,100年度再調增7個百分點),使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更


貼近實情外,各地區國稅局亦 將持續就預售屋及鉅額房


地交易,加強查核其實際交易價格據以核實課稅,以落實


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

<附一百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慧美



聯絡電話:2322-8122

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附件列表



10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100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核定「99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出售房屋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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