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租賃所得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對於房屋租給或借給他人使用時涉及綜合所得應該如何申報及其相關稅負問 題產生疑惑,該局說明如下:



一、房屋出租取得租金,可採以下方式計算並擇一申報:




(一)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財政部頒訂必要費用率43%之 餘額申報。




(二)逐項舉證損耗及費用列報:可舉證損耗及費用的項目包括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為出租財產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 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等。




二、將房屋無償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國稅局會依據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至於臺北市100年度房屋(含 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如下:




(一)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二)非住家用(含營業用):




1.一樓面臨馬路,依 房屋評定現值之52%計算。




2.一樓面臨巷道,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0%計算。




3.其餘: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三、將房屋 無償借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沒有營業或執行業務的個人使用時,如可於申報時檢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 影本,可免設算租賃所得外,應該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四、房屋出租所收的押金,應就該筆押金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


(100年度利率為1.080%),計算租賃收入(惟同樣亦可減除43%的必要損耗及費用)。但出租人能夠檢送相關資料證明該項押金之用途,並已將運用所產生之所得申報;或確實證明該項押金運用無所得或者是產生虧損者,免依上述規定計算租賃收入。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 機1550)



分 網: 賦稅
更新日期: 20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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