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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舉辦對外售票演唱會,應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學生團體非僅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臨時性演唱會或舞會等活動,應依法繳納 營業稅。



該局說明,學校為辦理慶典活動,以邀請歌手進駐舉辦對外售票演唱會已漸形風潮,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經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以校內員生 為對象舉辦之臨時性演唱會等活動,以全部收入作為該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售票與校外人士,則 非屬前揭免徵營業稅之範圍,依法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學生團體在舉辦活動前,應先釐清是否符合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以免受罰。若有上揭應報繳營業 稅而漏報繳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 之案件,可免按逃漏稅論處。




(聯絡人:內湖稽徵所鍾股長;電話27928671分機400)



分 網: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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