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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1-4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一條  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第十一條  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或業主權益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第一項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將「業主權」修正為「權益」。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規定,構成財務報表會計要素主要內容,除資產、負債及權益外,尚包含「收益」及「費損」,爰予增列。


 


第十二條  商業得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商業通用會計制度規範。


同性質之商業,得由同業公會訂定其業別之會計制度規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商業得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一、現行商業通用會計制度之內容,包括簿記組織、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項目、財務報表及會計事務處理程序等。鑒於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已定有相關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


二、實務上未有任何同業公會,有自訂會計制度報請中央主管機備查者,為符實際,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本條條文,內容未修正。


第十三條  會計憑證、會計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商業通用之會計憑證、會計科目、帳簿及財務報表,其名稱、格式及財務報表編製方法等有關規定之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將「會計科目」修正為「會計項目」,並將「帳簿」修正為「會計帳簿」。


第二十條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目為主而記錄者。


第二十條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者。


將「會計科目」修正為「會計項目」,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說明。


 


第二十二條 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目而設者。


第二十二條 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科目之明細科目而設者。


將「科目」修正為「會計項目」,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說明。


第二十三條 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第二十三條 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科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將「科目」修正為「會計項目」,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說明。


第四章 財務報表


 


第四章  會計科目及財務報表


本章刪除第二十七條有關會計科目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章名。


第二十七條 (刪除)


第二十七條 會計科目,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分下列九類:


一、資產類:指流動資產、基金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等項。


二、負債類:指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其他負債等項。


三、業主權益類:指資本或股本、公積、盈虧等項。


四、營業收入類:指銷貨收入、勞務收入、業務收入、其他營業收入等項。


五、營業成本類:指銷貨成本、勞務成本、業務成本、其他營業成本等項。


六、營業費用類:指推銷費用、管理及總務費用等項。


七、營業外收益及費損類:指營業外收益、營業外費損等項。


八、非常損益類:指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


九、所得稅:指本期應認列之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利益。


前項會計科目之分類,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一、本條刪除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之規定,不允許將任何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為非常項目;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第五十四段規定,資產負債至少應列之單行項目,未有基金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之項目名稱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第九十九段規定,認列於損益之費用,可選用性質別或功能別做為基礎分類,不以採用性質別為限。


三、為使會計項目之分類及表達更具彈性,以適應商業需要,爰予刪除,由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予以規範。


第二十八條  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


二、綜合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權益變動表。


前項各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第二十八條  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


前項各報表應予必要之註釋,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第一項各款之財務報表,商業得視實際需要,另編各科目明細表及成本計算表。


一、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規定,將第一項第二款「損益表」修正為「綜合損益表;第四款修正為「權益變動表」,並將第二項「註譯」修正為「附註」。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屬於財務報表附註之內容,爰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第二十八條之一  資產負債表係反映商業特定日之財務狀況,其要素如下:


一、資產: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資源,該資源由商業控制,並預期帶來經濟效益之流入。


二、負債:指因過去事項所產生之現時義務,預期該義務之清償,將導致經濟效益之資源流出。


三、權益:指資產減去負債之剩餘權利。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第四十九段規定,明定資產負債表要素(elements),作為財務狀況之表達工具。


 


第二十八條之二  綜合損益表係反映商業報導期間之經營績效,其要素如下:


一、收益: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增加,以資產流入、增值或負債減少等方式增加權益。但不含業主投資而增加之權益。


二、費損:指報導期間經濟效益之減少,以資產流出、消耗或負債增加等方式減少權益。但不含分配給業主而減少之權益。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第七十段規定,明定綜合損益表要素,作為經營績效之表達工具。


第二十九條 財務報表附註,指下列事項之揭露


一、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


二、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衡量基礎及其他對瞭解財務報表攸關之重大會計政策。


三、會計方法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五、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六、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七、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八、權益之重大事項。


九、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商業得視實際需要,於財務報表附註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第二十九條 前條第二項所稱財務報表必要之註釋,指下列事項:


一、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編製。


二、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三、會計方法之變更,其理由及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五、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六、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七、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八、業主權益之重大事項。


九、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其他為避免閱讀者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所必要說明之事項。


前項應加註釋之事項,得於財務報表上各有關科目後以括弧列明,或以附註或附表方式為之。


一、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第一百十四段及第一百十七段規定,修正第一項第二款、第六款及第八款有關財務報表附註之揭露事項,同項本文與第一款及第十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鑒於財務報表附註,係單獨列示於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之後,並非於財務報表上以括弧列明,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


三、本條規定與財務報表附註有關,爰將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二項。另考量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已包含成本計算表,爰刪除相關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十一條  財務報表上之會計項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會計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第三十一條 財務報表上之科目,得視事實需要,或依法律規定,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前後期之科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科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


將「科目」修正為「會計項目」,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說明。


 


 


 


 


 


 


 


第 六 章  認列及衡量


第 六 章  入帳基礎


第六章因已大幅刪除各個會計項目之入帳基礎,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規定,新增認列及衡量之原則性規範,爰章名修正為「認列及衡量」。


第四十一條 資產及負債之原始認列,以成本衡量為原則。


第四十一條 各項資產以取得、製造或建造時之實際成本為入帳原則。


所稱實際成本,凡資產出價取得者,指其取得價格及自取得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其自行製造或建造者,指自行製造或建造,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所發生之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費用。


一、參考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第一百零一段規定,及中小企業國際會計準則第二號「觀念與廣泛性原則」第四十六段規定,現行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列為本條文。


二、鑒於國際會計準則並無「實際成本」之用語,且各項資產之成本內涵不盡相同,宜由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範,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


第四十一條之一 資產、負債、收益及費損,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於資產負債表或綜合損益表中認列:


一、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商業或自商業流出。


二、金額能可靠衡量。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之「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第八十三段規定,增列資產、負債、收益及費損等要素之認列條件。


第四十一條之二 商業在決定財務報表會計項目金額時,應視實際情形,選擇適當之衡量基礎,包括歷史成本、公允價值、淨變現價值或其他衡量基礎。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第一百段規定,增列各會計項目之衡量基礎。


第四十二條  (刪除)


第四十二條 資產之取得以現金以外之其他資產或承擔負債交換者,以公平價值入帳為原則。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之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


受贈資產按公平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無公平價值時,得以適當評價計算之。


所稱公平價值者,係指交易雙方對交易事項已充分瞭解並有成交意願,在正常交易下據以達成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之金額。


一、本條刪除


二、考量近年來會計準則快速變動,本法難以即時配合修正,導致企業適用會計準則時產生困擾,宜僅納入永久性、不輕易變動且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之原則性規範,至於會計項目之細部規範,由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相關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加以規範,俾具彈性。本條係屬商業會計項目之細部規範,爰予刪除。


 


第四十三條  (刪除)


第四十三條  商品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衡量,以實際成本為原則;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應列銷貨成本。


所稱淨變現價值,係指企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


第一項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所稱個別辨認法,係指個別存貨以其實際成本,作為領用或售出之成本。


所稱先進先出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存貨,依照取得次序,以其最先進入部分之成本,作為最先領用或售出部分之成本。


所稱加權平均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存貨,本期各批取得總價額與期初餘額之和,除以該項存貨本期各批取得數量與期初數量之和,所得之平均單價,作為本期領用或售出部分之成本。


所稱移動平均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存貨,各次取得之數量及價格,與其前存餘額,合併計算所得之加權平均單價,作為領用或售出部分之平均單位成本。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十二條之說明二。


第四十四條  (刪除)


 


第四十四條  有價證券投資之入帳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原則,並準用前條規定之存貨成本計算方法。


有價證券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平價值、成本、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評價。


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評價。


前項所稱權益法,係指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並依其性質作為投資損益或資本公積。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十二條之說明二。


第四十五條  (刪除)


第四十五條  各項債權之評價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科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債權科目。


備抵呆帳不足沖轉時,不足之數應以當期損失列帳。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十二條之說明二。


第四十六條  (刪除)


第四十六條  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


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十二條之說明二。


第四十七條  (刪除)


第四十七條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所稱平均法,係指依固定資產之估計使用年數,每期提相同之折舊額。


所稱定率遞減法,係指依固定資產之估計使用年數,按公式求出其折舊率,每年以固定資產之帳面價值,乘以折舊率計算其當年之折舊額。


所稱年數合計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應折舊總額,乘以一遞減之分數,其分母為使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各使用年次之相反順序,求得各該項之折舊額。


所稱生產數量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估計總生產量,除其應折舊之總額,算出一單位產量應負擔之折舊額,乘以每年實際之生產量,求得各該期之折舊額。


所稱工作時間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估計全部使用時間除其應折舊之總額,算出一單位工作時間應負擔之折舊額,乘以每年實際使用之工作總時間,得各該期之折舊額。


一、本條刪除


二、理由同現行條文第四十二條之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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