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5年04月16日(週報)取消/修改
 








































內容索引-
*本局新聞
(1)93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者,請儘速補報
(2)兌換自然人憑證IC卡讀卡機活動
(3)籲請防範「自動櫃員機辦理退稅」詐騙手法
(4)申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相關規定
(5)94年度各類所得媒體申報資料請於期限內更正
(6)申報租賃所得常發生差異之原因
(7)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外交機構營業稅徵免事宜
(8)將針對進口免徵營業稅案件進行查核,請自我檢視
*講習會資訊
*統一發票
*問卷調查
*租稅教育














* 本局新聞
主  題93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者,請儘速補報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3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未申報而有應補稅額案件,預定於本(95)年4月份開始進行調查,有類此情形之納稅義務人,請把握時間儘速補辦申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93年度綜合所得稅尚未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申報課稅所得額超過25萬元,且核定之應補稅額在15,000元以上者,除依法補徵稅額外,另依情節輕重按漏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又若有可採列舉扣除額項目者,必須在稽徵機關核定前自動補辦申報方能採認,否則一律以標準扣除額(單身者44,000元,有配偶合併申報者67,000元)扣除後核定補稅。
該局特別強調,納稅義務人若在國稅局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之前自動補申報,除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外,可免處罰鍰;若當年度核算確無應納稅額而所得中含有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者,亦應自動補辦申報才能退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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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新聞
主  題兌換自然人憑證IC卡讀卡機活動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5月份辦理,國稅局亦自本(95)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提供查詢94年度課稅所得資料作為申報之參考。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可憑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IC卡,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透過網路查詢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課稅年度之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資料。民眾若欲申請自然人憑證IC卡,請進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moica.nat.gov.tw】預約、註冊,再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該局指出,為方便納稅義務人使用自然人憑證IC卡查調所得資料及辦理網路申報,特舉辦讀卡機兌換活動,自95年4月10日起,凡設籍臺北市民眾,持本人身分證、戶口名簿、自然人憑證IC卡、95年1-6月於臺北市消費金額滿10,000元之統一發票(不限張數、驗後發還),可至戶籍所轄之分局、稽徵所兌換讀卡機1台(1戶以兌換1台為限,不得跨區兌領),兌完為止。
該局呼籲納稅人儘早申請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IC卡,於結算申報期間利用網路查詢及下載個人所得資料及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安全、省時又方便。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楊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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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籲請防範「自動櫃員機辦理退稅」詐騙手法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又發現有不肖詐騙集團假藉國稅局退稅名義,誘騙民眾利用自動櫃員機的詐財案件,特籲請民眾注意防範。
該局指出,近來又接獲民眾反映,有自稱國稅局退稅專員,打電話謊稱受害人退稅遲遲未領,若當天未領將納入國庫,而誘使民眾以金融機構帳號及自動櫃員機直接操作辦理退稅。受害人聽信指示進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時,依其指示選擇「轉帳」或「跨行轉帳」選項,並謊稱為與國稅局內部連線,要求鍵入指定數字(通常為99999,該一串數字其實是轉帳金額),再連續按確定三次。有時以未收到訊息或沒連線等理由要求再操作一次,完成後並要求不要查詢餘額,以免中斷連線,以致被詐騙存款,造成金錢損失。
該局再次呼籲納稅人,國稅局退稅的方式為直接匯入納稅人申報時指定的銀行帳戶,或開立退稅憑單、支票,以掛號郵寄給納稅義務人,絕對不會通知納稅人以提款機辦理退稅。民眾千萬要小心謹慎,不要誤信歹徒謊言,而上當受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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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新聞
主  題申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相關規定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95年5月份辦理,邇來常有民眾詢問申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相關問題,特予以彙整說明如下:
一、申報扶養已年滿20歲仍在學之子女或兄弟姐妹,所稱「在學」的範圍,以就讀於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校,且具有正式學籍者為限;而所謂正式學籍者,係指經大專院校公開招生錄取,入學修讀授與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之課程者。就讀國小師資班、文理或升學補習班者,因未授與學位或頒發畢業證書,不具正式學籍,則不得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二、子女或兄弟姐妹年滿20歲以上,就讀大陸地區學校,因大陸地區學校未經教育部認可,故不得列報其免稅額。
三、受扶養親屬於年度中滿20歲者,可選擇單獨辦理結算申報,或被申報為受扶養親屬。
四、申報之受扶養親屬為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其於年度中死亡、出生,或於年度中滿20歲或自學校畢業,其扶養期間雖不滿一年,仍准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確依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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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94年度各類所得媒體申報資料請於期限內更正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扣繳單位於95年1月份申報之9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媒體申報資料,如接獲國稅局之更正通知,請儘速依限辦理更正。
該局指出,目前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正積極辦理9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媒體申報資料之審核作業,經審核資料如有錯誤將通知扣繳單位辦理更正,扣繳單位如接獲退查通知時,請依審核情況通報單勾選之更正方式及期限辦理更正;如以媒體更正者,應備妥更正後全部各類所得扣(免)繳資料媒體、更正前後媒體檔案遞送單;申報書總表內容如有異動者,另須檢附更正前後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如以人工方式辦理更正,則僅就錯誤部分辦理更正即可,以避免資料重複。
該局呼籲各扣繳單位,為維護各類所得扣(免)繳資料之正確性,請把握時效,於規定之期限內辦理更正,以避免徵納雙方及扣繳單位之困擾。
(聯絡人:電子作業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轉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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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申報租賃所得常發生差異之原因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常質疑,已申報租賃所得,何以國稅局又核定補稅?茲特予說明常發生差異的下列三種情況:
一、房屋所有權人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租賃合約者,遇有中途解約之情事時,卻未辦理公證。
二、承租扣繳單位未確實填報扣繳憑單。
三、房屋實際上並非全部面積出租。
該局指出,稽徵機關每年依據房屋所有權人資料,與公司行號、獨資合夥企業等營利事業設籍之地址,或經法院、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租賃合約登記在案之資料勾稽,核定屋主租賃所得或核補差額租金。
該局說明,上揭情況大多係因扣繳單位開立扣繳憑單時,未按房屋所有權人持分比例填報所得人租賃所得,或憑單上房屋稅籍編號、租賃房屋座落地址誤填,造成國稅局無法勾稽到該筆所得,而逕行核定。例如甲君及乙君共有某一地址房屋且全部出租與丙公司,則該公司應按甲君及乙君持分比例及房屋地址,分別開立某甲及某乙之扣繳憑單,如公司在填報憑單時,正確填寫所得人資料,將可避免徵納雙方不必要之爭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租賃所得有疑義時,可提供房屋所有權狀、租賃合約書、房屋未出租期間水電費收據、房屋使用狀況平面圖等資料,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辦理查對更正事宜。
(聯絡人:資料科林審核員;電話: 23113711分機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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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外交機構營業稅徵免事宜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銷售與駐華外交機構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人員應稅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准予適用零稅率,而非適用免稅或應稅。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有部分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機構或人員,統一發票上的課稅別常誤勾選為應稅,造成消費者、營業人與稽徵機關三方事後更正之困擾。是以,營業人有前開銷售情形,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統一發票課稅別勾選為「零稅率」,並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各該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該「機構免稅卡」字號,由各該機構指派負責經手採購免稅業務官員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又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上開機構適用零稅率時,其銷售價格(銷售額)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
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徵收率)
例如內含一般營業稅額之定價為105元,以其徵收率為5﹪計算,該筆零稅率銷售價格為100元,營業稅為0元。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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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將針對進口免徵營業稅案件進行查核,請自我檢視
詳細內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期將針對營業人進口免徵營業稅案件選案查核有無應補徵營業稅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請業者加強自我檢視,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規定,屬科學工業之公司自國外輸入自用之機器、設備,在國內尚未製造,經經濟部專案認定者,免徵進口稅捐及。惟於輸入後5年內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應予補徵原進口免徵之進口稅捐及營業稅,另其轉讓與其他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近期將針對依上揭規定進口免徵之案件,全面查核有無轉讓、變更用途或轉售,而未依規定補徵稅捐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而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等違反稅法規定者,應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按短漏稅額處1至10倍之罰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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