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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未設帳補習班,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補習班業者詢問,平常若未記帳,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如屬未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者,應依財政部訂頒之「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之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自行依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其他所得,並填報「收入明細表」;如為合夥經營形態,只要由代表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檢附上開表報,其他合夥人於申報時僅需要提供盈餘分配表,以資簡化。 94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業經財政部核定如下: 一、汽車駕駛訓練補習班:為收入之65%。 二、文理、升學、語文、法商職業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技藝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托兒所、幼稚園:為收入之80%。 五、托育中心(安親班):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及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為收入之85%。 (聯絡人:資料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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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綜合所得稅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大陸地區親屬應注意事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迭有民眾詢問臺灣地區的人民在大陸地區工作及扶養大陸親屬應如何辦理申報等問題,該局彙整說明如下: 一、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應併同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於結算申報書,又其所得如係取得人民幣,則應換算為新臺幣,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3.927比1。 二、上述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含扣繳與自繳稅額),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後,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但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三、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免稅額,應檢附居民身份證影本。另有扶養大陸地區直系尊親屬、子女及兄弟姐妹的事實時,且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條件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申報時須逐年檢附居民身份證影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要特別留意的是,若是列報扶養大陸地區非屬上開親屬之其他親屬,除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外,還必須要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事實,否則將會被國稅局剔除免稅額。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確依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 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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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如何辦理結算申報?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有關個人於年度中死亡,或於年度中廢止在我國境內的住居所提前離境,應該如何辦理結算申報?該局說明如下: 一、境內居住的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得由其生存之配偶,就其生前課稅年度的所得,於規定的結算申報期間依法辦理合併申報,並可全額列報死亡者之免稅額;惟生存的配偶應填載為納稅義務人「本人」,死亡之一方不得填報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僅得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但死亡者若無配偶者,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以死亡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 二、境內居住的個人於年度中廢止在我國境內的住居所並離境,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所得辦理結算申報。但其配偶為境內居住之個人,且仍繼續居住我國境內者,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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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銷售園藝作物之盆栽免徵營業稅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佃農於領取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給予補償費,應依規定申報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耕地出租人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ㄧ補償佃農。佃農取得上揭補償,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之變動所得,應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若佃農取得部分土地,或合建之房屋、土地為補償,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佃農應以土地、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取得(課稅歸屬)年度,並以取得年度之土地及房屋之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時價,折算補償金,以其半數列報為其他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呼籲,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佃農因地主收回耕地而而領取補償費者,須就所領取補償費之半數,申報為領取年度之其他所得,以免因漏未申報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鄭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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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納稅人因未收到扣繳憑單,漏報所得,仍應補稅處罰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未收到扣繳憑單,致漏報是項所得,縱非故意,仍難卸其過失漏報之責任,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按現行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某納稅義務人8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補徵短漏稅額2百餘萬元,並就短漏稅額處0.2倍之罰鍰40餘萬元。該納稅人不服,主張因未詳查之扣繳憑單,致以為已悉數申報,實非故意應予免罰為由,提出復查申請。該局以其既有是項所得,即應依規定辦理申報,非待收到扣繳憑單始負申報責任;且扣繳憑單乃為抵繳稅款之依據,尚非申報所得之唯一憑證,尚不能以未收到而免其申報之義務,是其既有是項所得而漏未申報,縱非故意,仍難卸免其過失漏報之責,乃駁回其復查之申請。納稅義務人仍未甘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復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亦經判決駁回。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所得但未收到該所得之扣繳憑單時,即應向所得單位查詢,並要求補發,如未能及時補發,即應先行申報是項所得,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科何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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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稅務相關問題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本(95)年5月1日至6月1日(原截止日5月31日因適逢端午節假日順延)受理,邇來常有「非營利組織」之公益慈善團體詢問其是否應辦理所得結算申報及是否應繳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訂頒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而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另上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符合免稅標準者,仍應依法課稅。 該局指出,為簡化申報作業,合於所得稅法規定之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及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等,如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且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可免依前揭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另宗教團體符合「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依法完成立案登記,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無附屬作業組織者;儲蓄互助社符合儲蓄互助社法第8條規定,依法設立及經營者;農田水利會僅有會費收入、事業收入、財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捐款及贈與收入及其他依法令之收入,符合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4條第2項免徵所得稅規定者;上揭宗教團體、儲蓄互助社、農田水利會亦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非營利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符合上揭之例外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外,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徵免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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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舉辦網路報稅自然人憑證IC卡讀卡機兌換宣導活動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加強推動並協助民眾利用網路辦理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宣導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特舉辦讀卡機兌換活動。 該局指出,擁有自然人憑證「網路就是馬路」,可輕鬆享受政府各項便捷與貼心的e化服務,為鼓勵民眾在本(95)年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利用網路申報所得稅,並宣導購物消費索取統一發票觀念,自95年4月10日起,舉辦以統一發票兌換讀卡機活動。 該局說明,凡設籍臺北市民眾,於活動期間持本人身分證、戶口名簿、自然人憑證IC卡、95年1-6月於臺北市消費金額滿10,000元之統一發票(不限張數,驗後發還),即可至戶籍所轄分局、稽徵所兌換讀卡機1台(以戶為單位,一戶一台,不得跨區兌領),送完為止(每一分局、稽徵所各300台)。 該局誠摯的呼籲臺北市民,多利用網路申報所得稅,既省時又方便,在短暫時間內即可迅速完成申報。 (聯絡人:服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 分機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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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佃農收回耕地領取補償費,應以其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佃農於領取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給予補償費,應依規定申報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使用,而終止租約,收回耕地時,耕地出租人除應補償承租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及尚未收穫之農作改良物外,應就申請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ㄧ補償佃農。佃農取得上揭補償,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之變動所得,應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若佃農取得部分土地,或合建之房屋、土地為補償,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佃農應以土地、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取得(課稅歸屬)年度,並以取得年度之土地及房屋之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時價,折算補償金,以其半數列報為其他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該局呼籲,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佃農因地主收回耕地而而領取補償費者,須就所領取補償費之半數,申報為領取年度之其他所得,以免因漏未申報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鄭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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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個人捐贈未上市股票,俟出售年度方可列報列舉扣除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將屆,納稅義務人如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俟受贈單位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方可列報為捐贈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捐贈列舉扣除額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自94年7月8日起,須俟受贈之政府、機構或團體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方可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時,應確依相關規定辦理,以避免徵納雙方之困擾。 (聯絡人:法務科劉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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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 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財政部得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 |
詳細內容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租稅減免等獎勵之待遇。 該局說明,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2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指出,某公司90至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投資抵減稅額合計3千餘萬元,惟經查獲其90至92年間無進貨事實,卻取具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發票達2億4千餘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逃漏營業稅,並虛列營業成本,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除予以補徵營業稅,及剔除各該年度之營業成本,據以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法處罰;又該公司逃漏稅金額已超過10萬元以上,且各年度逃漏所得額分別達全年所得額之50%至90%,顯屬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遂報經財政部停止該公司各年度原得享受之投資抵減獎勵,另予補徵稅額合計3千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確依稅法相關規定,誠實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涉及違章逃漏稅情事,除依法補稅及處罰外,若情節重大時,甚將遭財政部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反而得不償失。 (聯絡人:服務科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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