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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取得餐飲業進項憑證扣抵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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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餐飲業營業人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除與舉行業務檢討會相關之餐飲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 該局指出,部分營業人誤以為只要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扣抵聯,即可申報為營業稅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惟公司招待客戶餐飲屬交際應酬,另員工聚餐、惜別茶會則為酬勞員工,其取得之統一發票雖已支付進項稅額,均屬前揭規定不可作為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因一時不察而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受處漏稅額1至2倍之罰鍰。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洪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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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法規及電子申報講習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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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時間:95年08月23日13時50分~95年08月23日17時00分 場地:臺北市國稅局(台北市中華路1段2號)15樓禮堂。 報名方式:免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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